東海名古屋拍賣會是由株式會社東海名古屋拍賣(以下簡稱“本公司”)依據本規(guī)則的相關內容舉辦的拍賣活動。凡參加本公司所組織的拍賣活動的競投人、買方以及其他參加人(以下簡稱“競投人等”),視為完全接受并同意遵守本規(guī)則以及競投人登記表、書面?電話競投委托書等與本規(guī)則相關的其他各項規(guī)定。但,競投人等與本公司另行達成協(xié)議的,優(yōu)先適用另行達成的協(xié)議。
第1條(總則)
東海名古屋拍賣會是公開舉行的拍賣會,任何人均可通過事前向本公司提出競投申請,并進行登記手續(xù)后,參加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會。同時,本公司依據具體情況,在無需告知理由的情況下,有權拒絕競投申請,并在必要的情況下隨時有權對本規(guī)則進行修改。
本公司作為賣方代理人通過拍賣的方式出售拍賣品。賣方與買方是拍賣品買賣合同的當事人。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銷已落槌拍賣品的交易。參加者委托本公司舉辦拍賣會以及買賣合同之居間服務。
本規(guī)則中的下列用語以如下解釋為準:
「競價」系指在拍賣會上競投人等針對拍賣品提出買入價格的行為;
「出品」系指賣方委托本公司出售拍賣品的行為;
「拍賣日」系指本公司公布進行拍賣交易之日;
「成交日」系指拍賣官落槌或以其他慣用方式宣布拍賣成交的日期;
「拍賣官」系指代表本公司主持拍賣并決定落槌的人;
「落槌價」系指拍賣官落槌或以其他慣用方式宣布拍賣成交的最高競投價;
「賣方」系指委托本公司出售拍賣品的任何出售方;
「買方」系指拍賣品的買受人,拍賣官接納的作出最高競投價的競投人;
拍賣品」系指賣方委托本公司進行拍賣的物品,如美術品珠寶首飾等。
「參考價」 系指作為落槌價的預測,本公司在圖錄上所標示的拍賣品的參考落槌價。
第3條(拍賣品以及圖錄)
拍賣品以拍賣時的現(xiàn)存狀態(tài)進行出售,以現(xiàn)存實物為準。本公司對拍賣品的污垢,劃痕以及其他的瑕疵缺陷等均不負任何責任。
本公司制作刊載有拍賣品的圖錄,并發(fā)給有意參加拍賣會的競投人。該圖錄是為方便競投人及其他參加者進行競投制作而成,該圖錄上所刊載的說明(作者,年代,尺寸,重量,素材,技法,真實性,來歷,狀態(tài)等)僅為本公司的單方評價及參考意見。因此,對于圖錄所刊載內容的不準確以及與實物不相符等情況,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同樣,圖錄上所刊載的照片如與實物存在色調,色彩或者層次上的誤差,以現(xiàn)存實物為準,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該圖錄所刊載的內容,本公司有權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在拍賣會現(xiàn)場進行修改。屆時,依據現(xiàn)場張貼或者口頭宣布的修改內容進行拍賣活動。
如本條第2款所述,競投人應熟知本圖錄以及知曉本圖錄未完全刊載拍賣品的全部信息的情況下,參加本拍賣會。因此,競投人應盡可能的參加本公司舉辦的預展會,親自過目想競投的拍賣品,并基于本人的判斷和責任進行競投。成交后,不能以圖錄上所載信息與成交拍賣品存在差異為理由要求解除買賣合同。
本公司在圖錄上記載有拍賣品的參考價,參考價是以日元的形式分別表示拍賣品的最高價與最低價(此價格不含有本公司的買方傭金以及買方傭金的消費稅)。此參考價是本公司基于拍賣品的市場價格等因素僅供競投人參考而適當制定的價格。落槌價不受參考價的約束,可高于參考價也可低于參考價。
拍賣會僅允許競投人進行競投行為。拍賣會當日競投人通過高舉本公司交付的競投號牌的方式進行競投。且,競投人的出價不包含本公司的買方傭金以及買方傭金所涉及消費稅。競投人應在買賣合同成立后,依照本規(guī)則第12條的規(guī)定向本公司支付拍賣品所涉及的買方傭金以及買方傭金的消費稅。
本公司賦予拍賣官以下權限:
(1) 拒絕任何競投;
(2) 拍賣進行的方式,包括撤回拍賣品、將拍賣品分開或合并拍賣、提高或降低競價階梯以及其他拍賣方法;
(3) 決定成功競投的競投人;
(4) 采取其他拍賣官認為適當?shù)拇胧?br>拍賣官對所有拍賣品均設定底價。若無競投人出價或競投價低于底價,拍賣品將不會被出售。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均不會就拍賣中無競投人出價或競投價未達底價而承擔任何責任。
本公司有權在拍賣會前對拍賣品設定參考價,并隨時修正參考價。任何參考價僅作參考,沒有法律約束力。
本公司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可對競投人、競投情況進行拍攝、錄音。
買方發(fā)生下列任何一項時,本公司有權無需催告即可單方解除該次拍賣會上成立的買賣合同或居間合同:
(1) 申請或被申請破產、重整或重組時;
(2) 被強制執(zhí)行時;
(3) 發(fā)生其他本公司認為信用低下情況時;
(4) 買賣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60日,買方仍未支付全額購買金額等或不領取拍賣品時;
買方發(fā)生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時,本公司有權要求買方支付與該次拍賣會落槌價總額30%的金額相等的居間合同之違約金。另,本公司蒙受的損害額超出上述金額時,本公司有權要求買方另外賠償其超出部分損失。
買方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完全支付購買金額時,根據下述各項規(guī)定計算本公司蒙受的損害金額:
(1) 買方應承擔,付款期限到期后第2天始至實際付款(包括管理費等)之日為止的,對未支付部分(不含消費稅)依照年14.6%的利息支付延遲損害賠償金的義務。
(2) 買方經催告仍不付購買金額等的,本公司有權解除買賣合同。本公司的解除通知或催告狀將根據買方登記或通知本公司的住址發(fā)出時將被視為已到達。
(3) 無論前項規(guī)定如何,因買方的債務不履行導致解除買賣合同的,買方應支付該次落槌總額30%的賠償金。
本公司根據本規(guī)則解除買賣合同后,可再次拍賣該拍賣品。
競投人等皆不得轉讓、授權他人享有或承擔其基于本規(guī)則對本公司享有或承擔的任何權利、義務或責任。
關于本規(guī)則未盡事項或本規(guī)則的解釋發(fā)生分歧時,各方應協(xié)商解決。
本公司有權變更本規(guī)則,并將變更后的規(guī)則通過圖錄或其他方法公布。規(guī)則的變更于公布之時發(fā)生效力。
競投事項須知、競投人登記表、書面?電話競投委托書以及其他本規(guī)則相關數(shù)據是本規(guī)則的構成部分,與本規(guī)則具同等效力。
本規(guī)則有日文版及中文版,以日文書寫為準,中文僅為譯本。
本規(guī)則的解釋權屬于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