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阪國際オークション株式會社 拍賣公司條款
規(guī)約
規(guī)約之同意為參加本拍賣會的必要條件。
本規(guī)約將不定期更新,請務必定期查閱。
大阪國際拍賣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者規(guī)約
第1條 (原則)(1)本原則規(guī)範大阪國際拍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之運營及品牌商品二級流通的必要事項,旨在穩(wěn)定拍賣投標者的交易並杜絕仿冒品。本公司之拍賣會,凡事先提出競買申請並完成註冊手續(xù)者,皆可參加。然而,本公司保留基於個別情況拒絕競買申請的權利,且無需告知理由。此外,本公司有權視需要隨時修改本規(guī)約。
(2)本公司作為賣方代理人,透過競拍方式出售競拍物。賣方與買方為競拍物之買賣契約當事人。買方無論任何理由,皆不得取消已中標之競拍物交易。參與者委託本公司進行拍賣會之舉辦及買賣契約之媒介。
(3)於會場內(nèi),請勿進行拍照、錄影及錄音行為。
(4)參加拍賣者須詳細閱讀本規(guī)約,無條件遵守本規(guī)約所規(guī)定之內(nèi)容,並將遵守本規(guī)約作為參加資格。本拍賣會之所有權限皆歸屬於本公司。
(5)本公司對於拍賣品之真?zhèn)胃挪回撠?。欲購買者應基於自身判斷進行購買申請。
(6)除本原則另有規(guī)定外,本拍賣會之所有費用皆須以日幣支付。
第2條 (會員註冊)
(1)希望參加拍賣會者,須於預展時,出示本公司指定之身份證明文件(駕駛執(zhí)照、護照等,須附有照片且可確認現(xiàn)住址之文件),並填寫指定之註冊表格。
(2)希望參加拍賣會者,須於拍賣會場接待處以現(xiàn)金支付100萬日幣之保證金。保證金之存放及轉讓予第三方均被禁止。
(3)投標者支付保證金後,將獲得保證金收據(jù)與競投號碼牌。
(4)如欲申請退還保證金,請攜帶競投號碼牌及保證金收據(jù)至本公司辦理。保證金將以無息方式存放。然而,如申請人之身份與保證金收據(jù)所載資訊不符,或遺失保證金收據(jù),在確認申請人身份前,本公司將無法退還保證金。
(5)投標者購買競拍品之款項將優(yōu)先由保證金支付。
(6)如未成功競投,保證金將全額退還。但退還時,須出示競投號碼牌及保證金收據(jù)。如遺失上述文件,在確認申請人身份前,本公司將無法退還保證金。
(7)註冊手續(xù)完成後,視為客戶與本公司間就本拍賣會成立仲介契約。
(8)無論任何情況,如本公司判斷參與者妨礙拍賣運營,得不經(jīng)通知拒絕或取消其參與資格。
第3條 (目錄)
(1)本公司於拍賣目錄中所載之照片、說明等(以下稱「目錄資訊」),僅供參考以概述拍品,並不保證其準確性或完整性。目錄資訊在任何情況下皆不構成買賣契約條款,買賣契約之成立以本拍賣會中標結果為準。
(2)目錄資訊可能在未經(jīng)事先通知的情況下變更。如有變更,將於拍賣會場內(nèi)以公告或口頭方式通知,參與者須理解並同意此條款後方可參加本拍賣會。
(3)參與者應理解,本目錄無法提供拍品的完整資訊。因此,強烈建議參與者盡可能參加預展,親自確認有意購買的拍品,並依據(jù)自身判斷承擔購買決策之責任。此外,落標後,參與者不得以目錄資訊與落標拍品之間的差異為由,解除買賣契約。
(4)本公司可能於目錄中提供拍品(出品物)之估價(參考價格)。該價格不包含本公司之手續(xù)費及手續(xù)費之消費稅。此外,目錄所列之估價可能同時以日幣及人民幣標示,惟以日幣標示為優(yōu)先。
第4條(預展會規(guī)則)
(1)於預展會期間,如進行妨礙其他參與者或相關人員之行為,或擾亂公共秩序之行為,本公司有權要求其離場。
(2)預展會原則上於拍賣會舉行前數(shù)日內(nèi)舉辦。有關舉辦日期、會場及其他詳情,請參閱本公司官方網(wǎng)站或拍賣目錄。本公司將盡最大努力確保參與者能夠確認拍品實物,惟請避免進行可能損壞拍品之行為。
(3)參加預展會須事先登記。登記時,需填寫姓名、地址、聯(lián)絡方式等必要資訊,並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本公司得依據(jù)登記內(nèi)容,決定是否允許入場。
第5條(書面委託競投/ 電話委託競投)
(1)競投原則上應於拍賣當日之會場內(nèi)進行。但如競投者無法親臨現(xiàn)場,得以書面或電話方式參與。本公司保留審查及拒絕委託之權利。
(2)申請書面或電話委託競投者,須於拍賣會舉辦日前一週內(nèi)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遵守本公司之指示。
(3)申請書面或電話委託競投者,須於指定期限內(nèi)支付保證金。保證金原則上為100萬日幣,但如拍品預期成交價格較高,或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支付超過100萬日幣之保證金。如未能於指定期限內(nèi)完成付款,書面及電話委託競投申請將視為無效。
(4)書面委託競投/ 電話委託競投之免責條款
書面委託競投之免責條款
本公司對於任何情況下未能按申請人於「書面委託競投書」內(nèi)所載之價格進行競投,不承擔任何責任。
此外,即使本公司認定書面競投無效或不成立,除非係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本公司概不負責。
電話委託競投之免責條款
如因以下任何情形導致申請人未能完成競投,除非係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本公司概不負責:
由於通訊故障、設備問題、網(wǎng)絡異常等因素,導致通話或指示傳達受阻。
競拍進行時,無法與申請人取得聯(lián)繫。
由於競標價格上升過快,競拍師判斷申請人無意再提高競標價格。
其他導致本公司無法確認申請人競投意願之情況。
此外,本公司不對電話競投之通訊狀況或指示傳達之準確性提供任何保證。
(5)每位競投者透過書面或電話委託競投的拍品數(shù)量上限為10件,且每件競投之最低競標價格不得低於10萬日幣。
(6)申請書面或電話委託競投者,須填妥「書面?電話競投委託書」,並於指定期限內(nèi)以郵寄或傳真方式提交予本公司。
第6條(線上委託競投)
(1)競投原則上應於拍賣當日之會場內(nèi)進行。但如競投者無法親臨現(xiàn)場,得透過線上方式參與。本公司保留審查及拒絕委託之權利。
(2)申請線上競投者,須事先獲得本公司之承認,並使用本公司指定之線上競投系統(tǒng)。此外,申請者須透過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事前提交必要文件,並獲得本公司之批準。
(3)競投者須事先支付本公司規(guī)定之保證金(100萬日幣)。(參見本規(guī)約第5條第3項)
(4)免責條款
本公司對於因通訊故障、設備異常、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競投失敗,不承擔任何責任。
本公司不承擔競拍物品之瑕疵擔保責任,原則上不接受退貨或取消交易。
如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交易受阻,本公司將於合理範圍內(nèi)進行處理。
(5)本公司保留隨時取消或無效化線上競投者競投權利之權利,無須另行通知或說明理由。
(6)如線上競投者成功競得拍品,本公司將盡快通知競投結果。當拍賣師落槌之時,買賣契約即正式成立,無論任何理由,線上競投者均不得取消或撤銷該契約。
第7條(付款相關規(guī)定)
(1)購買金額之構成
競投成功者(以下稱「買方」)應向本公司支付之購買金額(以下稱「購買金額」),包括以下各項費用之總額:
落槌價(拍賣過程中之最終成交價格)
買方手續(xù)費(落槌價之15%,含消費稅後為16.5%)
買方手續(xù)費之消費稅(手續(xù)費之10%)
如採取銀行匯款方式付款,則
匯款手續(xù)費由買方自行承擔。
(2)付款方式與期限
買方須於
拍賣當日,以
現(xiàn)金(僅限日幣)或指定之銀行卡支付購買金額。
如買方希望於
拍賣結束後以銀行匯款方式付款,須事先獲得本公司同意,並應於
拍賣結束後10日內(nèi)(不含週末及法定假日)完成支付。付款須於
本公司營業(yè)時間內(nèi)進行。
如買方
未於期限內(nèi)支付購買金額,則需就未支付金額負擔
包含消費稅在內(nèi)之19.8%滯納手續(xù)費。
(3)取消交易及違約金
買方
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已落槌之交易,除非事前獲得本公司書面同意。
如因任何原因導致交易取消,買方應支付
違約金,其金額為
落槌價之30%。
(4)未付款之處理方式
如買方未能按時支付購買金額,且經(jīng)協(xié)商後仍無法解決,本公司將
保留採取法律行動之權利。
在此情況下,買方須承擔以下費用:
法律程序相關費用(如訴訟費用、律師費等)
相關行政手續(xù)費(如文件製作費、印刷費等)
此外,本公司
有權禁止該買方參與今後本公司所舉辦之任何拍賣活動。
第8條(競投物品之交付及相關規(guī)定)
(1)競投物品之領取期限
競投成功者(以下稱「買方」)須於
落槌後10日內(nèi),親自至
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地點領取競投物品。
如買方於付款期限過後才領取競投物品,其
保管、運輸、保險等相關費用及責任均由買方承擔。
(2)交付條件
買方須
全額支付購買金額後,本公司方會進行交付。
如買方仍
欠本公司其他未付款項,則本公司有權
暫緩交付,直至該款項全部付清。
(3)競投物品之運送
競投物品可由本公司或指定地點安排配送,所有配送費用均由買方承擔。競投物品於落槌後發(fā)生滅失、遺失、盜竊、毀損或污染等損害,除非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所有責任由買方自行承擔,本公司概不負責。(4)運送延遲責任
原則上,本公司對配送延遲不負任何責任。若買方要求,本公司可介紹運輸公司,但運輸途中之損害或延誤概與本公司無關,買方應自行負責保險安排。(5)包裝風險
若買方指定包裝方式,所有因包裝方式導致的風險由買方承擔,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即使包裝及處理由本公司負責,買方仍應承擔該過程中可能產(chǎn)生的風險,不得追究本公司責任。(6)取消及退貨政策
原則上,競投成功後不得取消或退貨。僅在本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方可接受退貨。退貨申請經(jīng)批準後,買方應立即將競投物品返還,並依照本公司指示辦理退貨手續(xù),相關費用由雙方協(xié)商決定。買方領取競投物品後,不得再對其狀態(tài)提出異議,亦不得以商品與拍賣描述不符等理由進行額外索賠。如本公司誤將錯誤物品交付給買方,則買方可申請退貨,並辦理正確之物品交付手續(xù)。第9條(競投物品之保管與相關規(guī)定)
(1)付款期限後之保管
付款期限屆滿後,競投物品之保管方式由本公司自行決定,但本公司無義務確保其安全或投保。(2)損害責任與費用
付款期限屆滿後,如競投物品發(fā)生滅失、遺失、盜竊、毀損、污染等狀況,除非本公司有重大過失,否則本公司概不負責。買方仍應支付購買金額,不得因競投物品受損而拒絕付款。付款期限內(nèi),買方無需支付保管費用。付款期限屆滿後,如買方延遲領取競投物品,則需支付額外的保管費用,直至取貨當日為止。第10條(國際運輸相關規(guī)定)
(1)海外配送與限制
買方如需將競投物品運送至日本以外地區(qū),應注意部分地區(qū)可能需要超過3個月才能送達。受日本法律、國際公約或其他相關法規(guī)限制之競投物品(如象牙、珊瑚、犀牛角、沉香等),買方應自行負責遵守相關規(guī)定。若因上述限制物品之出口引發(fā)法律糾紛,責任由買方自行承擔,本公司概不負責。(2)出口手續(xù)
買方須確保其出口行為符合日本相關法規(guī),並自行負責辦理所有必要之出口手續(xù)。